一、基本案情
年2月24日,崔某锦因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到x卫生院中医科治疗,中医科医生王某艳为崔某锦开具了2周的中草药。崔某锦服完此药后,感觉身体不适,于年4月1日到x医院进行检查。年4月9日崔某锦到x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药物性肝损伤。
年4月14日崔某锦到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亚急性肝衰竭,药物性肝损伤。住院治疗4天后,因病情严重,于年4月18日转至x市第三x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肝衰竭,住院7天。
因医院建议肝移植,崔某锦于年4月25日又转至x市x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肝衰竭,药物性肝损伤。崔某锦在x市x医院进行肝移植手术并住院治疗48天。
二、患方观点
崔某锦在服用x卫生院开具的药物前,肝部没有不适的感觉,且在之前进行的体检等检查时,肝部均没有问题,在服用x卫生院医生开具的中药前几个月和服用此中药前,崔某锦没有服用过其他药物,故此是由于x卫生院医生开具的中药药物不当造成崔某锦肝损伤进行肝移植手术。
且在后来x医院、x市第三x医院、x市x医院的诊断均证明崔某锦的肝损伤是由于药物引起。崔某锦进行肝移植手术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痛苦,造成身体残疾,并且支出巨额医疗费。
x卫生院为崔某锦诊治医疗的中医科医师王某艳在该院公示的执业资质是中药师,无开具处方的医师资格,且开具的处方记载医师是赵某福,而调配药师是王某艳。王某艳为崔某锦诊疗开药违反医疗规范,属于非法行医。x卫生院医生非法行医给崔某锦身体造成伤害,且后续维持治疗还需巨额费用,故崔某锦提起诉讼。
三、医方观点
1.x卫生院及医师依法具有治疗资格,x卫生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过上级批准设置中医科,王某艳具有中医执业医师及中医初级中药师的执业资格,赵某福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0条规定,对于崔某锦的治疗是王某艳与赵某福商议后,在赵某福指导下对处方药量配伍进行审核以后确定的,执业程序是合法的。
2.x医院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缺乏依据,偏向了崔某锦,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鉴定意见书中摘录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崔某锦是长期服用口服药18年左右,每天服用青安奎,随时要检测血常规和肝肾功能,免疫球蛋白补体。
另外根据x市x医院年4月25日到5月28日的住院病历记载,患者在两个月前就因为上呼吸道感染,自行服用感冒药物,具体药物和剂量不详。病状好转以后就发现颈部淋巴结肿大,就诊于乡镇卫生院,所以说鉴定机构只是说不能排除崔某锦具有其他就医用药治疗行为。
而实际上根据现有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崔某锦之前有服用其它足以引起肝肾免疫系统损害风险的就医用药治疗行为,但是崔某锦向x卫生院隐瞒了这些病情和用药情况。x卫生院开具的药物药方,剂量和配伍均没有过错,正常人是不会发现发生问题的。
主要是因为崔某锦的个体差异导致的损害后果,所以说个体差异不能作为x卫生院的过错,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x卫生院的责任比例不应超过20%。
四、鉴定意见
1、年6月30日鉴定意见:x区x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王某艳作为执业助理中医师虽然开具的中药方剂中的药物配伍、用量符合要求,但其执业资质存在不合规的行为。
因此在x卫生院与崔某锦已存在医患关系的情况下,在不能排除崔某锦有其他就医用药的诊疗行为,x卫生院为崔某锦开具了连续服用本案的中药方剂导致药物性肝损伤的个体差异,进而与因肝损伤进行肝移植手术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次要作用。
2、年9月30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崔某锦存在急性肝衰竭、原位肝移植术后,且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构成四级伤残。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判决,x市x区x卫生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崔某锦.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