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12月6日,死者肖某玖因“车祸致右膝部肿痛、活动受限2小时余”进入x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1.右胫骨平台骨折;2.多处软组织挫伤”。肖某玖入院后,x医院对其完善常规检查,考虑右胫骨平台骨折,予以卧床休息,右下肢石膏固定制动、活血、止痛、护胃、促进骨生长等对症治疗。
年2月11日,肖某玖出现肝酶升高,凝血功能异常,考虑急性肝衰竭,药物性肝损伤,x医院对已予护肝降酶、输血浆补充凝血因子等对症治疗后未见明显好转,后转入内二科进一步治疗。年4月9日,肖某玖突发心跳呼吸骤停,x医院予心脏按压及间断静推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后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死亡诊断:断:1、右胫骨平台骨折;2、急性肝衰竭药物性肝损伤;3、急性巨细胞病毒性肺炎(重症)并Ⅰ型呼吸衰竭;4、鼠沙门菌血行感染;5、脓毒性休克;6、多处软组织挫伤;7、右肺上叶继发性肺炎;8、2型糖尿病;9、消化道出血;10、低蛋白血症;11、电解质紊乱。
二、医方观点
患者因交通事故发生胫骨平台骨折,医院依照常规,给予外固定、保守治疗。在骨科治疗期间,患者发生急性肝损害,之后给予内科诊疗。内科诊疗期间,正处于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最严峻时期。x市x医院对住院患者一直采用单人单间治疗,病房每天用含氯消毒液拖地2次,病房物表搽拭2次,病房空气紫外线消毒2次/周。
患者发生的巨细胞病毒性肺炎及鼠沙门菌血行感染,考虑可能原因是患者原有糖尿病(已确诊),右上肺继发性肺炎(考虑钙化纤维灶)、脂肪肝等基础疾病,加上目前肝功能处于衰竭状态,免疫力极差,导致感染巨细胞病毒性肺炎;至于鼠沙门菌感染考虑与患者长期叫外卖,进食不洁饮食可能性大。
患者发生多种并发症、多重感染,与其基础疾病(糖尿病、冠心病等)有关;且患方自身不配合诊疗因素也与其医疗救治无效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方认为x省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指出的“诊断基本正确”、“医方给对患者对外伤予以制动、活血、止痛等对症支持治疗基本规范,患者具有使用骨康胶囊等指征,用药剂量正确”“医方告知患者病情、转院等情况,已履行告知说明义务”鉴定分析意见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但该鉴定有关原因力、责任比例的鉴定意见(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参与度61-65%)确实过重,医方对此,在之前已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
三、尸检结果
年12月6日车祸所致肖某玖右胫骨平台骨折属非致命伤,其符合双肺间质性肺炎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四、鉴定意见
1.x医院在对患者肖某玖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2.x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肖某玖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x医院的医疗过错在患者肖某玖死亡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参与度为61-65%。
五、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对患者的外伤予以制动、活血、止痛等对症支持治疗基本规范。患者具有使用骨康胶囊的指征,用药剂量正确,但医方在使用该药物后未及时进行肝功能监测,存在医疗过错。在发现患者肝功能受损后,医方予以内科会诊,告知患方病情严重,转入内科及ICU治疗,予以护肝降酶、申请血浆、抗感染等治疗符合规范。
但在长时间使用激素的情况下,未全面监测患者感染指标及营养状况,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告知患者病情、转院等情况,已履行告知义务。综上所述,医方存在使用骨康胶囊时未及时监测肝功能以及长时间使用激素的情况下,未全面监测患者感染指标及营养状况的过错。患者因车祸致右胫骨平台骨折住院,具备使用骨康胶囊的指征。
但在使用骨康胶囊时由于医患双方原因(-1-9病程记录记载:建议抽血复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及肝肾功能,患者拒绝)未及时监测肝功能。虽然目前资料无明确依据证明患者的肝功能受损与骨康胶囊存在确定关系,但医方对患者肝功能的受损发现不及时。
在发现患者肝功能受损后,医方的治疗基本正确,但在长时间使用激素的情况下,未全面监测患者感染指标及营养状况,存在医疗过错。医方上述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占主要因素。患方的自身体质、拒绝转诊等不配合治疗的行为占次要因素。
六、庭审意见
结合鉴定意见书所认定x医院的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以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x医院对肖某玖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31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