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患者某男,66岁,年3月17日21时,因“剑突下疼痛伴呕吐1小时余”至H医院急诊科就诊。3月18日11时,因“胸闷气促14小时,加重6小时”收住病房,入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肾上腺区占位;左上腹占位”等。
3月23日,经诊治后患者病情有所好转,拔除气管插管。心内科会诊考虑心肌炎,因病情危重,心功能极差,医院继续诊治并告知相关途中风险。
3月25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重症心肌炎考虑;多脏器损伤(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肝肾功能不全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上腹占位,性质待排;心律失常-阵发性房颤”等。
同日,转至S医院就诊。急诊血象、CRP升高,提示感染,CT提示小肠穿孔可能。普外科会诊后考虑肠穿孔,急诊行“剖腹探查+坏死肠段切除+小肠造瘘+升结肠造瘘+腹腔冲洗引流术”。诊断为肠穿孔、肠坏死、小肠不全梗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术后带气管插管入ICU监护治疗。
于3月29日自动出院,出院诊断为“肠坏死;肠穿孔;小肠不全梗阻;左肾上腺占位嗜铬细胞瘤考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当日,患者在家中死亡。
鉴定意见:
某医学会于年12月24日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分析认为:
医方在患者入院时不存在误诊、误治,虽然医方对患者心脏疾病的抢救过程中成功挽救其生命,但未注意到心衰、房颤、冠心病、高血压等容易并发血栓,在血栓引起肠系膜动脉栓塞上存在漏诊,也未向患方作此方面的风险告知,医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血栓引起肠系膜动脉栓塞导致肠坏死、穿孔、严重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该漏诊有其客观原因,具体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因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无法主诉;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时不适宜作腹部CT检查;因疾病治疗需要使用镇痛、镇静药物,从而掩盖患者的腹痛症状;患者从H医院就诊至转院到S医院均未主诉剧烈腹痛;患者转至S医院时主诉仍为胸闷,做全腹CT增强检查时才提示肠坏死、肠穿孔;患者的肠缺血、坏死应该发生于患者在H医院住院期间,但其肠穿孔不排除发生在转院过程中。因此,医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结合肠系膜上动脉栓塞的早期诊断困难,死亡率极高,医方应负轻微责任。但被告作为当地最高等级医院,理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责任提高一个等级,即医方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核定原告所受损失合计.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其过错所造成的原告损失按35%的比例承担责任。判决如下:
被告H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