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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5 16:31:00

原告:患者邓某家属

被告:医院(三级甲等)

一、诊疗经过

年10月19日,邓某,36岁,因慢性医院门诊治疗,被告给与“雷公藤多苷片”、“甲泼尼龙”、“云芝胞内糖肽胶囊”等药物进行治疗。之后邓某分别于年1月13日、年3月13日、年4月17日、年6月1日、年7月6日、年12月5日、年3月12日、年5月24日、年8月17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被告未对邓某进行肝功能检查。仅年9月28日进行了肝功检查。

年9月1日,邓某因反复乏力、纳差、尿*半月至他院住院治疗,于年9月23日出院,共住院22天。入院诊断为:1、病*性肝炎乙型慢性重度复诊;2、慢性肾小球肾炎。出院诊断为:1、病*性肝炎乙型慢加急性肝衰竭;2、肝性脑病、脑水肿;3、肝肾综合症;4、慢性肾小球肾炎。邓某于出院当日死亡。

二、司法鉴定

1、首次接诊时,门诊病历上记载过去史一栏中写明的是“无”,但处方中确实开有两种保肝药物,病历记录出现相互矛盾的信息;第二次门诊医生接诊后,一直由其负责看病,从始至终未有关于过去史的记载,说明上述两位医生询问病史均不细致。

2、被告对患者使用的雷公藤对人体的*副作用可体现在多个系统器官,其中对肝肾功能的损害是医疗常识,用药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肝肾功能,被告在长期的用药过程中,仅对患者作过一次肝功能检查,违反了医疗规范。

3、被告对患者使用甲泼尼龙这种激素,按照临床规范,应在用药前与病人充分沟通,告知该类药物的副作用(年后的统编医学教材中有此要求)并谨慎地排除患者是否有乙肝病*感染,若有乙肝病*感染,在用甲泼尼龙前1周必须先行抗乙肝病*治疗,本案中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

4、关于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问题:年9月1日他院的入院病历的现病史中记载病人有乙肝病*感染4年,年9月28日患者在被告处门诊检查肝功能正常,年5月至8月患者使用甲泼尼龙2月余后肝功能损害严重,乙肝病*繁殖活跃,从年9月1日他院的检查报告单看,病人死因是乙肝导致的肝衰竭。如果被告事先能察觉患者系乙肝病*携带者,根据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可以选择其他治疗方案来治疗肾炎,还能减轻患者的肝损害。尿常规和肾功检查不能替代肝功检查。尿常规和肾功检查中检测出的胆红素、尿胆原不能反应肝功情况。

5、鉴于患者未向被告告知其患有乙肝大三阳,自身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共同因素。

三、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3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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