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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重疾新规对比表进行一次梳理,对象是年版本与年10月终审版,仅做重要修改的标注。
主要分为六大板块:
前言;
适用范围;
使用原则;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附则;
画图说明:
01
前言
一个是制定,一个是修订,相隔13年之久,变化很大。
02
适用范围
突出最新进展情况。
03
使用原则
1、原来的6种必保重疾变为6种重疾+3种轻症;
2、对轻症赔付比例做了限制30%;
3、删除了6月份版本中对罕见疾病的做说明的要求;
在《终审稿》中,有关重复疾病、罕见病的相关表述被悉数删除,专业人士表示,对于罕见病、重复病的探讨仍有必要,且须要进一步深入,但就目前而言,还很难给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删除相关表述目的就是为了减轻险企在执行过程中的压力。(本段摘自慧保天下)
0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前1-25种为原来25种的修改;第26-31种为新增疾病,26-28为重度疾病,29-31为轻度疾病;1、恶性肿瘤——重度更改内容:
名称后加“重度”;
去掉原艾滋病条款;
范畴不保,如原位癌和交界性肿瘤;
甲状腺癌处于TNM分期1期或更早期的不保;
轻微的神经内分泌肿瘤不保;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更改内容:
名称前加“较重”;
赔付条件更加细分明确;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更改内容:
名称前加“严重”;
增加影像学检查条件;
引入肌力等级概念;疾病程度更确切,赔付变宽松;
咀嚼能力完全丧失,改为严重,赔付变宽松;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更改内容:
重大器官移植增加小肠移植;
造血干细胞移植去掉异体的限制,难道是为脐带血自用放宽的?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更改内容:
把开胸改为切开心包,条件放宽;
未切开心包的都不在保障范围;
6、严重慢性肾衰竭
更改内容:
名称改为严重慢性肾衰竭;
为疾病程度提供了科学划分依据;
删除肾脏移植手术条件;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更改内容:
名称改为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更改内容:
名称改为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6月版本为严重良性)
把运动感觉障碍描述的更加具体;
列出几个放射治疗手段;
把脑血管疾病描述更加准确具体;
10、严重慢性肝衰竭
更改内容:
名称改为严重慢性肝衰竭;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更改内容:
名称前加“严重”;
增加CDR评估科学依据;
引入肌力等级概念;疾病程度更确切,赔付变宽松;
咀嚼能力完全丧失,改为严重,赔付变宽松;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更改内容:
平均听阈由90提升为91分贝,更加严格;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更改内容:
不能随意识活动改为肢体肌力在2级...程度更加具体化;
机能更改为随意运动功能,更加细致;
16、心脏瓣膜手术
更改内容:
把开胸改为切开心包,条件放宽;
未切开心脏的都不在保障范围;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更改内容:
赔付条件改为二选一,增加一个可选项;
除外责任定义有所变化,由“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更改为“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更改内容:
细节描述的变化;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改为肌力等级,更具体;
咀嚼能力完全丧失,改为严重,条件放宽;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更改内容:
更改临床表现描述,更具体;
名称前加“严重”;
删除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条件,赔付放宽;
增加一种免责病种,即帕金森叠加综合征;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更改内容:
名称变化,由原发性改为严重特发性;
标准由30提高到36mmHg以上,赔付趋向严格;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更改内容:
增加两项赔付条件,趋向宽松;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更改内容:
增加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的细节描述;
减少外周血象条件,由三个改为两个,趋向宽松;
网织红细胞计数更加量化;
25、主动脉手术
更改内容:
增加胸腔镜和腹腔镜下手术范围,赔付条件趋向宽松;
新增主动脉创伤;
细化主动脉定义;
删除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的免责;
增加免责“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27、严重克罗恩病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9、恶性肿瘤——轻度
30、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3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相比于6月版本,增加疾病确诊天后的要求。
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更改内容:
删除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拒捕改为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增加“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术语解释,新增多项,不做对比。
详情可参考文章: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终审稿)
05
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06
附则
更改内容:
增加“建立行业疾病定义长效管理机制管理”;
增加“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全面评估”;这次修订与上次相隔13年,以后每5年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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