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8日二审庭审现场,情景再现了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的过程。CFP图
澎湃新闻记者李燕张婧艳
年12月8日上午10时,复旦大学投*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
庭上,林森浩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有异议。“我没有杀人动机,而且对案件的一些事实有更正。”林森浩表示,他在投*后发现饮水机内的水看起来油*,于是用自己的刷牙杯将饮水机内的水舀出来两三次;与此同时,每次舀出水倒掉以后,还从宿舍洗手间接自来水到刷牙杯里,再倒入饮水机。因此,饮水机内剧*物的浓度被稀释了很多。
*家代理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中很明显说明,林森浩对于二甲基亚硝胺剧*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清楚的。而取得二甲基亚硝胺的过程并不简单,如果真的只是开玩笑或者一时兴起,完全没必要采用这么复杂的手法。
在庭审现场,专家证人胡志强认为,*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肝炎,和二甲基亚硝胺中*无关。他还表示,上海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明前一份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委托二次鉴定的程序和受理程序均违反了鉴定规则。
胡志强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他从事法医鉴定30余年,曾在公安、检察机关做过法医,目前在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工作。
对此,审判人员表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今天当庭的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在胡志强之后出庭的,是检察院方申请的鉴定人员,也是一名法医专家。其为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参与*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该鉴定人员表示,*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虽然两份检测结果字句上略有差异,但没有什么差别,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
这名鉴定人员并不认可胡志强的说法:*洋三项指标呈阳性,因此断定其死于爆发性乙型病*肝炎。他解释说,三项指标呈阳性有两种可能,一是接种了乙肝疫苗,一是感染乙肝病*处于康复状态。此前的鉴定文书已明确把中*以外的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
至于有没有可能是救治中用药导致肝损伤,鉴定人表示,*洋出现的这些肝脏情况是用药以前就出现的,停药后并没有好转,这充分说明*洋的肝损伤不是由于用药造成的。
胡志强接受辩护人询问
辩护人:能阐释一下你的结论和理由吗?
胡志强:我和庄洪胜主任法医师两人就律师提问的内容提出了四点意见:
1.我们分析认为,被审查人*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性肝炎。
2.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我们认为根据目前的检验鉴定报告,认定*洋存在二甲基亚硝胺中*乃至中*致死缺乏依据。
3.病理组织学检验不能作为病因诊断,特别是特定的病因而排除其他各种病因,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4.上海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明前一份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委托二次鉴定的程序和受理程序均违反了鉴定规则。我们认为,*洋是死于暴发性乙型病*性肝炎致肝坏死,最终多器官衰竭。
辩护人:为何是爆发性?
胡志强:在*洋的病例中,有过这样几次检测。年4月3日、6日、8日及12日做了4次针对乙肝的病*血液检查,俗称“两对半检查”。
在这个检测报告中,3日的指标线为乙肝表面抗体为阳性,但其他两个抗体是阴性。但6日三个抗体均变为阳性,一直到8日、12日,三个抗体都是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释是*洋感染了乙型病*性肝炎。
因为这个检查是针对乙肝病*的,这和投*或者其他问题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二甲基亚硝胺中*不会表现出乙肝病*性抗体阳性的情况。因此,二甲基亚硝胺和这个乙肝没有关系,是两个偶发的。*洋表现出的是一系列乙肝的完整病症,完全不需要二甲基亚硝胺中*。
辩护人:怎么排除这个怀疑呢?
胡志强:*洋的(病例)表现主要是乙型病*性肝炎,没有证据支持*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表象。
辩护人:二甲基亚硝胺中*,有没有可能是*洋乙肝的诱因呢?
胡志强:当然人体是很复杂的。毕竟我们要查明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研究*洋方方面面的问题。事实上,医院的治疗中,4月7日的病例特别值得注意,当时消化科和血液科的专家有一个会诊意见。其中,张教授根据*洋乙肝表面抗体阳性,做出了会诊意见:“不排除爆发性乙肝引起肝衰竭”。但很遗憾,张教授的这个意见并没有得到后续医护人员的重视。
病理学的检查只能做一般的检查,病因一定要通过其他手段解决,比如中*要通过*理分析。病理组织学解决不了病因问题,这是我说的,而是我国肝衰竭诊治指南年的明确规定。
胡志强接受检察人员询问
检察人员指出,关于*洋是死于爆发性乙肝的结论,胡志强都是以文书、报告等书面的资料进行分析。随后,检察人员询问胡志强,是否认可书面资料中的两份尸检报告过程和结论。
对此,胡志强表示,自己对这个尸检过程不一定认可,但是结论不认可。
检察人员继续追问胡志强,对尸检过程不完全认可,却以此为依据作出结论,是否矛盾?
胡志强表示,他主要以化验单作为依据。其中,*洋的三个指标为阳性,可以考虑他是肝炎的恢复期。年4月3日和4月6日的报告数据不同。这表示,*洋有动态变化,只有用乙型爆发性肝炎才能解释这个变化。
检察人员继续询问,三个指标呈阳性是否表示HUV康复?
胡志强回答,乙型肝炎抗体的产生是缓慢的,这样的指标显示*洋机体对乙肝病*的过度应答。他认为,*洋是非常特殊的案例。
检察人员提问,既然是乙肝,为什么*洋HBV-DNA检测为阴性?
胡志强表示,有部分患者不分泌在血液里,是假阴性,病*的变异、表面抗原的变异,导致假阴性。做这个检测有2个非常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使用一次性试管;第二,在实验室的放置不能放6个小时。医院医院,检测的血清放置时间超过了6个小时,检查结果为阴性,不代表他就是阴性。
另外,审判人员还询问胡志强,其报告的落款为什么是某咨询服务公司?该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经济贸易、教育、等方面的咨询,为什么不以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署名?
胡志强表示,因为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没有资格接受委托,所以以咨询公司名义落款。
晚11:33分,林森浩最后陈述后,法官表示合议庭评议和择期判决。
年12月8日二审庭审现场,情景再现了年3月31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的过程。CFP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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