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周朋友圈都是重疾险新规过审的消息。这则重疾险定义通过后对我们以后投保究竟有什么影响,之前小阿哥在文章《紧急!重疾险标准新定义终审通过未来可以理赔的重疾都在这里!》中有详细的科普,今天重点通过几个表格把新旧重疾定义对比一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稿VS终审稿
公开征求意见稿VS终审稿
调整项
公开征求意见稿
终审稿
名字变化
严重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重度
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
严重慢性肾衰竭
严重良性颅内肿瘤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严重慢性肝衰竭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轻度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轻度
定义调整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新增释义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二、重疾新旧定义对比
对投保的影响
修订内容
具体细节
有利影响
增加3种重疾
1)严重慢性呼吸衰竭2)严重克罗恩病3)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规范轻症定义(重疾险必含这3种轻症)
1)恶性肿瘤——轻度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杜绝凑病种
同一个产品里不能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
一些病理赔更规范
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开胸”变成了“切开心包”/“切开心脏”重大器官移植术——增加了“小肠移植”主动脉手术——包含胸腔镜和腹腔镜急性心肌梗塞——增加了临床数据,更规范
不利影响
原位癌以后可能不赔
“原位癌”和“交界性肿瘤”被剔出“轻度恶性肿瘤”保障范围,但不是强制不赔,设计权在各保司手上
甲状腺癌分级赔付,不完全算重疾
1)甲状腺癌TNM分期为Ⅰ期(占95%发生率)——按轻症赔付,最多赔30%保额2)甲状腺癌TNM分期在Ⅰ期以上(占5%发生率)——按重疾赔付
新增的3种轻症最多只赔30%
统一规定的3种轻症,赔付比例最高限制是30%
*参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终审稿)》
三、举例说明:达尔文3号部分疾病在新定义下的赔付有什么不同
达尔文3号部分疾病在新定义下的赔付
部分疾病
达尔文3号
新定义重疾
早期甲状腺癌
最多%保额
最高30%保额
中度脑中风
最多60%保额*2
待定
原位癌
最多45%保额*2
除外
不典型心肌梗塞
最多45%保额*2
最高30%保额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最多45%保额*2
待定
-----------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年修订版)
(终审稿)
前前言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
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
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
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年制定的重
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
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以
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1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
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
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
重大疾病保险。
2
2使用原则
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
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
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
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
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
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
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
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
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
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
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
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
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
照。
2.3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
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并合理制定相关
定义。
2.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
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对于分组列示疾病的,本规范
3
规定的疾病可以按照疾病分组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
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5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
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
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
定义为准。
3.1.1重度疾病
3.1.1.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
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4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3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0(良性肿瘤))、11(动态
未定性肿瘤))、2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
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
度恶性肿瘤等;
(2)M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MTNM分期为TT11NN00MM0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
肿瘤;
(55)相当于tBinet分期方案A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病;
(6)相当于nAnnr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OWHO分级为1G1级别(核分
裂像/50F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3.1.1.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
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
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
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
5
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
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
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
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
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
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
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
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
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
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6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
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3.1.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
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6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
(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
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
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3.1.1.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
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7
3.1.1.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
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疸或*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1.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
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
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
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
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
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
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8
3.1.1.10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天后,
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
(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
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
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9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赫兹、赫兹和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
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
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
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
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
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
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10
3.1.1.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
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
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
(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
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
11
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
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
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1.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
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
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
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
以上。
12
3.1.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
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
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
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
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
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
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3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
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
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
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L。
3.1.1.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
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
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
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
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
积极治疗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
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
14
3.1.1.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
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1.1.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
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
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3.1.2轻度疾病
3.1.2.1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
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
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
肿瘤;
15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病;
(5)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
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3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0(良性肿瘤))、11(动态未定
性肿瘤))、2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
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
度恶性肿瘤等。
3.1.2.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
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
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
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
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
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
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
16
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
在保障范围内。
3.1.2.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
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
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
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2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
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2.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3.2.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品;
3.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
17
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2.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
3.2.7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2.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术语释义
3.3.1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
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
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3.2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
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
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
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
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3.3.3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18
(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
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
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
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
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
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
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为准。
3.3.4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
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
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
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
3.3.5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
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19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
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
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
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NM
Ⅰ期任何任何0
Ⅱ期任何任何1
年龄≥55岁
Ⅰ期10/x0
20/x0
Ⅱ期1~
3a~3b任何0
Ⅲ期4a任何0
ⅣA期4b任何0
ⅣB期任何任何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20
Ⅰ期
Ⅱ期2~
Ⅲ期1~31a0
ⅣA期4a任何0
1~31b0
ⅣB期4b任何0
ⅣC期任何任何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期1~3a0/x0
ⅣB期1~3a10
3b~4任何0
ⅣC期任何任何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3.3.6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7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
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
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3.8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
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
21
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
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
或吞咽的状态。
3.3.9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
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
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
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30-3周岁幼儿。
3.3.10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
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11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
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
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
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22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
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
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3.3.12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或其抗体呈阳
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如果同时
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13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
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
征。
3.3.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
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4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
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23
4.1——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
4.3——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重大器官须异
体移植手术
4.5——须切
开心包手术
4.6——须规律透析治疗
4.7——完全性断离
4.8
4.9——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
4.12——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24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永久完全
4.16——须切开心脏手术
4.17——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
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
25
4.25——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
腔镜下)手术
4.26——永久不可逆
4.27——瘘管形成
4.28——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4.29
4.30
4.31——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5附则
5.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行业疾病定义管理办公室,协助
中国银保监会做好健康保险产品监管中有关疾病定义的管理工
作,建立行业疾病定义长效管理机制管理,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
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疾病定义及规
范进行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
5.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发布之日前已生效的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该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年*月*日后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
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
5.3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小阿哥用大白话讲保险,教你不花冤枉钱。了解详情可以添加阿哥读保助手或进群咨询哦~
(长按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