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的第60篇文章
年8月1日第一版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实施,下面简称“旧规”。
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下简称“新规”。
新规实施日期是年2月1日。年1月31日前,旧产品仍然可售;2月1日起只能销售符合新规的重疾产品。
新旧规范过渡期有近3个月时间。
1
总体变化
新增3种重疾: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见下图红色字体)。
新增3种轻症: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见下图红色字体)。
新增轻症赔付比例限定:≤重疾保额的30%(见下图红色字体)。
至少每5年做一次评估,看看是否需要修订。
部分疾病定义做了调整,详细变化见第2章。
2
疾病定义的变化
2.1恶性肿瘤——重度
恶性肿瘤定义变化比较大(下图点击可看大图)
1.旧规要求是病理学检查就ok;新规明确要求组织病理学检查。二者区别如下:
一般来讲,肿瘤的诊断需要经过五个步骤,分别为临床诊断、影像诊断、手术诊断、细胞病理学诊断、组织病理学诊断。这五步可靠性依次递增,组织病理学诊断为最高级别、最可靠的诊断依据,是确诊癌症的金标准,新规更严格。
2.新增肿瘤形态学编码要求,减少争议,更严格。
3.旧规中不少可以重疾赔付的甲状腺癌,新规中不能赔付重疾。(90%以上的甲状腺癌对人体危害不大且致死率低,费用低,剔除出去也可以理解)
4.难以界定的情形,例如交界恶性、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也明确了不保。
5.G1级或更轻度的神经内分泌肿瘤,明确不保。
点评:保障范围缩小了,病理要求更严,总体是更严格了。
2.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旧规下自己主观感觉到胸痛,算满足一个理赔条件,新规下主观感觉不算数,需要缺血性胸痛才算;心电图也得是缺血性心电图。
此外,新规明确了诊断标准(cTn15倍、CK-MB2倍),减少纠纷。
对射血分数的评估时间要求由90天缩短到42天。
从过往旧规理赔案例看(我自己经手了两个急性心梗理赔案例:理赔可能真的会很难——一个理赔案子引发的思考),一般都很容易满足前三条,很少用到第4条。
点评:个人认为,这次新规实际是变严格了。
2.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肢体肌力分级——
0级:观察者嘱患者进行瘫痪肢体的运动,如果患侧肢体的肌肉完全没有收缩,关节有无运动。
1级:只能发现肢体肌肉的收缩而没有肢体的运动。
2级:肢体肌肉可以收缩,关节可以活动,但只能在床面上进行水平运动,不能将肢体抬高。
肌力2级(含)以下,实质等同于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点评:新规和旧规实质是一样的。
2.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增加了小肠异体移植,扩大了保障范围。
“造血干细胞移植”不再限定是异体移植,自体移植也可以。
点评:扩大了保障范围,好。
2.5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不再要求做“开胸手术”,“切开心包”的微创手术也能理赔。
点评:虽然目前国内这个手术的微医院不多,但符合未来趋势,更宽松了。
2.6终末期肾病/严重慢性肾衰竭
慢性肾脏病的分期,根据肾脏功能的受损程度和肾小球滤过率变化,将慢性肾脏病分为5期。其中第五期是最严重的。
这次的定义更为明确,包括规律透析的定义也更明确--腹膜透析至少每天一次,血液透析至少每周一次。
点评:对于肾病5期的患者,这个规律透析的标准还是非常容易达标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新规和旧规实质是一样的,只是新规定义更明晰,减少纠纷。
2.7多个肢体缺失
新规和旧规定义一致,详细拆解,见此文:重疾险疾病解析系列7——多个肢体缺失理赔实务。
2.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新规和旧规定义一致,详细拆解,见此文:重疾险疾病解析系列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理赔实务。
2.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新规和旧规定义实质上是一样的。
2.10严重慢性肝衰竭
新规和旧规定义一致,详细拆解,见此文:重疾险疾病解析系列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理赔实务。
2.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评估结果为3分(最严重),意思就是重度痴呆,基本就是生活不能自理。
点评:新规和旧规的定义,实质是一样的。
2.12深度昏迷
新规和旧规定义一致,详细拆解,见此文:重疾险疾病解析系列12——深度昏迷理赔实务。
2.13双耳失聪
新规和旧规定义一致,详细拆解,见此文:重疾险疾病解析系列13——双耳失聪理赔实务。
2.14双目失明
新规和旧规定义一致,详细拆解,见此文:重疾险疾病解析系列14——双目失明理赔实务。
2.15瘫痪
新规和旧规定义实质上是一样的。
2.16心脏瓣膜手术
不再要求做“开胸手术”,“切开心脏”的微创手术也能理赔。
点评:虽然目前国内这个手术的微医院不多,但符合未来趋势,更宽松了。
2.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新规和旧规定义实质上是一样的。
2.18严重脑损伤
新规和旧规定义实质是一样的。
2.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取消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的约束。疾病状态的要求(自理能力)还是一样。
点评:新规和旧规实质上是一样的。
2.20严重Ⅲ度烧伤
新规和旧规定义一致,详细拆解,见此文:。
2.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下限,由旧规的30mmHg提高到36mmHg。
点评:新规更严格了。
2.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理赔标准多了2个选项。
点评:新规更宽松了。
2.23语言能力丧失
新规和旧规定义一致,详细拆解,见此文:重疾险疾病解析系列23——语言能力丧失理赔实务。
2.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新规诊断依据明确,减少纠纷。
外周血象,新规三选二,比旧规三选三更容达成。
点评:新规更宽松了。
2.25主动脉手术
从保障范围看,旧规只保障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即降主动脉)。新规扩展了升主动脉和主动脉弓。
从手术方式看,新规扩展了胸腔镜和腹腔镜,不一定非要开胸。
点评:新规更宽松了。
2.26其余新增疾病
新增的3个重疾,意义在于对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规范。
新增3个轻症中,“恶性肿瘤——轻度”把原位癌、癌前病变剔除了保障范围(目前在售产品都会涵盖原位癌)。
虽然新规不包含,但保险公司应该会增设原位癌病种,予以保障。
此外,对这3个高发轻症的赔付比例做了约束,单次赔付金额不能超重疾保额的30%(目前部分在售产品赔付比例可达40%,甚至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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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占比超64%的病种,和旧规相比,基本一致;
占比28%的病种,和旧规相比,变宽松了;
占比12%的病种(含恶性肿瘤),变严格了。
历史理赔数据中,恶性肿瘤占比约六至七成,此次修订后,定义更规范,剔除了I期甲状腺癌(近几年理赔占比非常高),引入ICD-O-3,理赔变严格了。
实际上,无论是25种标准重疾还是28种标准重疾,其理赔占比普遍超过95%。此次总体定义并没有非常大的变化,这些修订我个人看法是不会对重疾的发生率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汉诺威再保险公司公布的重疾赔付率数据(下图)已经非常难看。
国内重疾产品整体赔付经验对保险公司非常不友好(大白话就是赔得太多了),并且个人判断会越来越不好。
因此,个人认为新规落地后,重疾新产品的价格能保持在近两年的价格水平,就已经非常不容易了。
那么,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该怎么办呢?
1.风险和停售不相干,只有生效了的保险合同才有保障。因此,如果有保障需求,建议宜早不宜晚。
2.特别纠结的朋友,可以旧规下的产品买一部分,新规后的产品买一部分。
3.看重甲状腺癌责任、原位癌责任的朋友,果断买旧规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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