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拟设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股票冠“退市”标识
为防范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上交所7月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交所拟设立风险警示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将在该板进行交易,其中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跌幅限制为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风险警示板中进行交易的有两类股票,分别为按照《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和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即退市整理股票。其中风险警示股票包括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以及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出现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上交所计划今后还可以对出现重大交易异常或者资产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措施,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规定。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将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退市整理期。
根据《征求意见稿》,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此外,上交所还规定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征求意见稿》指出,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将被要求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上交所会员单位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客户提交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时,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其充分提示风险,经客户确认后方可接受其委托。会员单位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站以及交易系统中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向客户提示该股票的最后交易日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