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雪峰:警察执行公务,为何老是杀人灭口
4年前,云南三民警在执行传唤任务时,误把犯罪嫌疑人的合租伙伴李培卫抓捕。三民警用拳脚和胶木棍及金属线等器械进行办案后,李培卫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检察机关指控三民警滥用职权,并认为殴打行为系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经过两审判决,三民警被宣告无罪。(11月25日《生活新报》)根据被告方法庭辩论,李培卫之死,是因他本人逃跑和袭警,三民警迫不得已“进行武力制服”而致。李培卫是怎样“袭警”的,如今仅有一家之言,自不必太当真。只是三个训练有素的民警,用拳脚和胶木棍及金属线等器械,对李培卫实施“持续十多分钟”的殴打,“直到他没有反抗能力,动弹不得”的不争事实,实在应该让我们耐心地问一声:李培卫是举刀了,还是弄枪了?否则,警察再怎么嫉恶如仇,也不能“三对一”地将一个手无寸铁的“犯罪嫌疑人”往死里整。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双上肢、双下肢及背部广泛性皮下淤血,面积约9264平方厘米,另外,顶额部头皮下也有淤血。结论:李培卫系外力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我不知道这是怎样“迫不得已”下的结果,我倒仿佛看到,一头孤独无助的羔羊落入了狼窝,唯有任人宰割的份了。可怜。我们承认,民警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有使用相关警械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然而,如果师出无名或者矫枉过正,由着自家性子地将附着法律神威的大棒乱舞一通,都出人命了还说什么“依法进行”,就实在是愚人愚己,愚不可及,全不将公理和正义当回事了。偌大中国好象还不曾有过“一家店”吧?可憎。我听说过“防卫过当”这个词,而且我还知道“过当”后的正当防卫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三被告民警及其律师自辩说,他们的行为是在执行公务,“进行武力制服”也属于警察职责的延伸,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那么,弱弱地问一声:三民警没有滥用职权,但使用职权过当属什么罪?可叹。三民警胡乱办案,疑犯都抓错了,此为一错;“武力制服”过当,此为二错;无视公民的名誉权、生命权,不分青红皂白,不“验明正身”,就胡乱抓人,此为三错。如此“错中错”中,都打死人了还说“无罪”,大错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