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住院治疗
年7月20日23:20许,原告亲属陈某某因发烧、轻度抽搐,在章某某陪同下至被告处急诊。被告对其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陈某某无特殊症状出现。23:40许,陈某某无特殊病情变化、无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告知的情况下,被告发出病危通知单,诊断“感染性发热,心律失常,糖尿病”,章某某不明事理地签了字。
7月21日1:30许,陈某某被诊断“发热待查,肝脓肿”,经治医生建议入住治疗。陈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陈某某输液至7月21日4:20许。年7月21日7:00许,陈某某发生抽搐寻找医生。
王某春医生于8:00过来询问了情况,但未予处理。8:30许,护士对陈某某输液,告知作哮喘处理,一直输液至下午。14:40许,戴某某医生告知章某某“陈某某肝上有一个黑影,疑似囊肿,要做穿刺。手术是微创,不危险”。
二.关于肝穿刺手术
16:00许,医生在陈某某病房病床上进行了肝穿刺手术,17:10许手术结束,穿刺引流液体是黑色。18:00许,陈某某自己坐轮椅转到了重症监护室。20:40许,陈某某再次抽搐,医院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给予镇静剂急救处理,上了呼吸机。23:23许,章某某接到被告电话通知“陈某某腹腔出血”,医院。
此时,陈某某已不会说话,眼睛紧闭,腹部隆肿。外科张主任提出两个抢救方案“打药水进去自己止血”、“腹腔开刀找出血点”。陈某某大出血,情况非常紧急,被告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拖延抢救时间,直至7月22日04:00许,才为陈某某进行了剖腹探查术+肝修补填塞止血+腹腔皮管引流术,7月22日5:30许手术结束。
三.关于死亡记录
13:06许,被告电话告知章某某患者陈某某生命垂危,医院,陈志东主治医生称陈某某已经抢救不了。章某某要求医生做人工呼吸进行急救,人工呼吸15分钟后仍抢救无效。被告通知章某某准备料理后事,但一直未向家属宣告陈某某死亡。7月22日18:00,医院送至火化场被火化。
被告出具的死亡记录载明,死亡原因“肝脓肿、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腹腔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诊断“肝脓肿、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腹腔大出血、多脏器功能衰竭,凝血功能异常右肝内胆管炎,右肝内胆管结石伴积气、肝功能不全、糖尿病、胆囊结石、左肺结节、慢性支气管伴肺气肿、哮喘。
四.患方观点
陈某某从发烧到被告处急诊直至死亡仅二天时间,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任,医疗处置不当,违反操作规程,未尽诊疗、会诊、转诊、告知义务、危险后果的预见义务、谨慎注意义务等导致了陈某某死亡的后果。
五.医方观点
1、患者陈某某畏寒发热一周至被告处急诊,体温41℃,体格检查肝区轻度叩痛,根据患者畏寒、高热、肝区叩痛等临床表现以及急诊血常规、肝部B超检查、急诊头+胸部CT平扫结果,可诊断患者具有肝脓肿。患者入院后病情进展较快,于年7月21日下午两三点出险血压偏低,请重症监护室会诊,考虑感染性休克,感染源首先考虑来自于肝脓肿。
在加强抗感染的同时给予脓肿引流。被告在确认患者凝血功能正常、无超声肝穿刺绝对禁忌症、外科医生与患者家属谈话并签署《有创诊疗操作谈话记录》后对患者行肝脓肿穿刺置管引流术,整个引流过程均符合诊疗规范,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进一步监测,继续抗感染补液治疗。
2、被告及时会诊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患者转入ICU后病情加重,年7月21日21:00许血气提示呼吸衰竭,医生建议立即气管插管,经家属同意后于21:18许气管插管、机械通气。21:30许超声科医生床边发现患者腹腔大量积液,征得家属同意后予诊断性腹腔穿刺术,整个穿刺过程符合诊疗规范。
由于穿刺抽出60ml不凝血,考虑腹腔出血、失血性休克,立即请外科会诊。一方面按照会诊意见进行保守止血治疗,留置右侧股静脉透析导管置入并行CRRT,输注血浆、悬浮红细胞,期间复查B超,动态检测;另一方面与患者家属积极沟通患者病情及治疗方案,直至年7月22日2:50许患者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立即手术治疗,被告不存在手术欠及时的情形。
3、患者死亡结果主要系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患者在家发热一周才至被告处急诊,入院时病情严重,入院后病情进展快,迅速出现感染性休克。感染性休克救治困难,死亡率高,患者的死亡主要系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司法鉴定意见书亦确认患者陈某某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等因素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过重,应予调整。
六.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陈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陈某某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等原因)。
七.医疗过错分析
由于医方肝穿刺引流术无规范的手术记录,剖腹探查术中亦未探查脓肿、描述具体的出血部位,故不能排除肝穿刺引流术中操作不当导致肝出血;如果在发现腹腔大出血后,及时进行开腹手术尽早止血,则避免患者最终死亡的可能性较大;此外,患者入院后医方观察及处理不够积极,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疾病的进展。
八.庭审意见
参考鉴定意见书被告赔偿5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元。
九.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
司法裁判案例。